保管合同乃提供劳务性质之契约。
此种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核心目标,保管方针对寄托人所提供的便是保管服务。
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其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寄托人实际将保管物品交付予保管方这一事实上。
并且,保管合同还属于双务、不需形式要件约束的合同类型,其收费与否需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定,即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皆需双方事先达成合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