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精神病患者病情再度发作,其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鉴于精神疾病患者往往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若欲对他们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置,必须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就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引发的离婚案件而言,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即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婚后长期无法治愈、婚前已知另一方患有精神病却仍选择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罹患精神病且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那么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有可能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