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构成为非法制造血液制品事故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首先)从主体层面来看,本罪通常适用于普通主体;
(其次)关于主观要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表现出过失之情;
(第三)就客体而言,此项罪名所针对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血液制品的严格管理制度;
(最后)在客观方面上,须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且由此引发了严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