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进行拆除时,水泥地面属于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项目的一部分。
而对于房屋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与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全面而系统的补偿,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第二,因为征收房屋给被征收人带来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产生的补偿费用;
第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并最终确定。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被征收人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若对复核结果仍存疑虑,被征收人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确保该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