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所引发的各类争议,其主要类别包括:
(1)当事人间因为签订或变更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2)涉及到如何保障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购所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诉讼;
(3)由存在出资缺陷的股权发生转让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4)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就股权进行转换过程中所导致的权益纠纷;
以及(5)股权在善意第三方手中获得时所可能引发的各种争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