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了几种情况下,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当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补足。
若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方便可选择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倘若租赁物由于部分或整体毁坏、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原定的合同目的,承租人同样有权利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