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存在一方主张愿
离婚而另一方表示反对的现象,通常仅能依靠进行
诉讼离婚的途径来明确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得到最终的处理。
其次,当对方
提出离婚诉讼并经调解无果后,法院在严谨的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双方情感的确已出现严重破裂,则有可能勉强批准其
离婚诉讼请求。
相反地,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情感尚未完全破裂,仍具备修复的可能性,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批准离婚诉讼请求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