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超额度或逾期时间上超出了规定范围,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缴仍然未归还欠款过久超过三个月,按照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