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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否适用留置权

在广大民众中间,我们应当明确:
供应合同并不适应于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合法取得并实际控制债务人所拥有的动产,而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时限偿还债务之际,债权人得以依法对该动产物权进行留置,从而享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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