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民众中间,我们应当明确:
供应合同并不适应于
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乃是指
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合法取得并实际控制
债务人所拥有的动产,而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时限偿还
债务之际,债权人得以依法对该动产
物权进行留置,从而享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及
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
合同关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