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公司的员工在驾驶本公司车辆执行公务途中遭遇了意外交通事故的情况,则应由我司承担该员工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赔偿及后续潜在法律风险等各种事宜。
另外,如果在职员驾驶公司用车外出工作期间遭受任何伤害,那么这种伤害理应被视为工伤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作为企业的责任主体,我们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伤员的工伤赔付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