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某项证据真实性所需关注的要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是该证据之所以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具体缘由;
其次则是在获得这份证据过程中所处的各种客观复杂环境;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原本,及其相关制作物件是否保持一致;
再者便是观察并考察作为证据来源的人员或目击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最后,还需关注可能对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其他各类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