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关于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们有两种有效的途径来实现其变更,这就是协议变更与
诉讼变更。
如果您们作为父母双方,能够彼此相互理解,并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变更子女的
抚养关系,那么,只要这种变更方案能够真正地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且能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当然会如果您们无法就
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希望
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就必须采取诉讼的方式,以法律手段来实现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