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