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内容,持卡人如若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接收到发卡行的两次有效催收消息之后的超出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1)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最终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通过抽逃或转移资金、隐匿个人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偿还欠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