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如果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法定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度催缴之后,
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
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