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建设工程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处置方法如下:
若建筑工程已顺利完工并通过验收评估,则应遵循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对于差额部分将不再予以支付;
若建筑工程虽已完工,但未能通过验收评估,然而经过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那么也应依照上述原则进行结算,而对于经过修复仍未达标的部分,我们将不再支付相应款项;
如果在合同解除时,建筑工程尚未完全竣工,我们会立即暂停施工,并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符合要求,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结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