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首先,存在违约行为。
在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方式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其次,存在实际损害的事实。
这意味着,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必须是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物或者精神上的实际损害。
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损害则必须是由于该违约行为所引发的。
最后,违约方没有能够提出有效的免责理由。
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免责理由便是不可抗力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通过人为努力加以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