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透支额度超出了规定的限制或规定的期限,且在经历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未在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进行还款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
同时,对于构成该罪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