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超出正常使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