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
离婚登记”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若您与配偶已签署了
离婚协议书,但并未亲身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您有权利随时撤销该申请。
其次,自婚姻
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方如有异议不愿
离婚,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再者,如果在这三十天内,您与配偶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我们将理解为您选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