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有关各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政府负责裁决。
对于以下两类纠纷,其处理方式各有差异:
1. 涉及到不同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通常由县(市)级或以上行政级别政府行使调停职能;
2. 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则可由乡镇级或县(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政府进行调解。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即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