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仲裁法则,可进行仲裁的范畴包括:
在平等主体间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纷争均得进行仲裁解决;
(二)依据仲裁法规定,以下类型的纠纷则无法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事项;
3、虽然可以进行仲裁,但却不适用于仲裁法的特定范围内的纠纷。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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