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其符合定义为: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所得金钱、物品等利益为主要目的,利用各种手段,违反国家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律规定,从事诈骗活动,最终达到骗取财务金额较大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典章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到的信用卡;
(2)故意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恶意透支”这一概念,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