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权系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为任意放弃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或债权人提供的债权担保、或者非因合法理由而将自有财产进行无偿赠予以及任意长期拖延已到期的债权履行期间,以致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大幅缩水,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之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原本应有的责任财产,以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一些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债权享有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如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债券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