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政府调拨土地所导致的补偿条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首先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级别政府提出申诉,倘若经过政府的积极调解,双方仍然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判断权将交给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若对此裁定结果存在异议者,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在此提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解读: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了征用补偿方案的约束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朗的情况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此情况上报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已设定的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必须保证公正性,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于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