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醉酒驾驶而采取的扣押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准则,我们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无主车辆或在接到相关当事人书面告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到场认领的车辆,将在公示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由相关行政机构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而针对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强制约束直至意识清醒为止。
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严格的禁止五年内重新获得驾驶资格的惩罚。
对醉酒驾驶运营车辆的人员,不仅要执行上述惩罚标准,还需实行更为严厉的禁驾十年、终身不得再次驾驶运营车辆的限制性措施。
若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事实,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