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如今对于诉讼时效已改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欠款未予偿还,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若诉讼时效已过,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方可考虑向对方发送催收逾期款项通知书,若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则应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