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性质的机动车辆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责任者的判定依据为:
如果确认为挂靠车辆的过失,则需由挂靠关系中的双方共同负担此项连带责任。
此外,以挂靠形式进行道路运输营利行为的机动车辆如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损害,且此事故应归咎于该机动车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诉求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负责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