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出资方式:
合伙人应确保其出资所使用的货币来源于自身拥有和能够自行管理、支配的资源。
2.实物出资方式:
实物资产即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除货币之外的各类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主要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技术秘密等多种形式。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若合伙人选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则需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估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5.劳务出资方式:
对于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的合伙人,其价值评估方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且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记载。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除上述列举的几种常见出资方式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可供合伙人选择作为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