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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5-19 14:30:13 已帮助18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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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在仲裁案件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仲裁员将依规强制回避:
首先,如果仲裁员以个人身份示好并单独面谈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
其次,如果仲裁员接受了来自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私人赠品或特殊待遇;
再者,如果仲裁员先生/女士自身存在利害关系,这可能对公平公正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如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也应主动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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