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案件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仲裁员将依规强制回避:
首先,如果仲裁员以个人身份示好并单独面谈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
其次,如果仲裁员接受了来自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私人赠品或特殊待遇;
再者,如果仲裁员先生/女士自身存在利害关系,这可能对公平公正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如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也应主动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