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能否得以撤销,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诠释与探讨:
1.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若仅对财产造成了轻微程度的损失且未涉及到人员生命安全,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协商解决此纠纷,无需寻求警方介入,因此便并不存在撤案之说。
如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应携手合作制作与签署一份明确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
2.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务必及时报警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此出具专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事宜。
至于民事赔偿方面,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警方有可能会开具调解终结书以结案。
然而,在行政处罚层面,撤销案件则非可行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