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在具有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之上,超出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者,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