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高空抛物是否导致人员伤亡,此行为本身均属于违法之举。
倘若蓄意实施高空抛物,即便未对他人形成实际伤害,但因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了全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知水平,相关部门有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若所抛物品对其他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