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处罚的当事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严格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是口头方式进行表达,但需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时刻认真记录下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复议请求以及申请复议的相关事实依据、理由及具体时间。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时,可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然,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60天的情况,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书面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您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书,其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以及邮寄地址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日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