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进行查封与解除查封的流程如下:
在实施查封操作时,由当地法院向相关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件,同时要求出示法院工作证件;
接收到该通知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据法院提供的详细资料,依法进行查封处理。
而在解除查封的过程中,法院办案人员需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展示其有效的执法证件,并提交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除房产查封的法律文书;
同样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会根据法院所提交的资料,依法进行解除查封的操作。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