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得以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
此物种犯罪的属性涉及到公共安全范畴,具体侵犯的法益则是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其中涵盖了用于发电和供电的各类公共设施等;
犯罪主体的身份要求为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至于犯罪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蓄意破坏电力设备,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抑或是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