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未获得检察官批准而继续进行
刑事调查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法律明确指出,若公安机关认定
拘留对象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的时限可酌情予以延长,最多可延至次日与第四日的期终。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