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的步骤是提起诉讼。
在这一阶段,原告需向法院递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给法院以备参考。
然后,法院将会对原告所提供的这些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策。
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会清楚地说明为何不受理该案,同时通知原告有关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法院在决定立案之后,从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
此外,还需要告知被告被告方需要就此提出书面答辩。
接下来执行的程序为调解环节。
调解乃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为其法定程序之一。
调解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经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能够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诉讼程序至此结束;
第二,若双方当事人能达成离婚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该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当调解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也随之解除;
第三,若调解无效,则应当立即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审理与判决是离婚案件处理的最后两个环节。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关于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的判决。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至300元不等。
如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未超过20万元的,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但若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收取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