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如下:
如果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则该项不动产可以被判定为双方父母按照各自所占出资比例按份所有,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有约定的前提条件则要另当别论。
至于非共同财产部分,婚后若出现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已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相关规定,这可视作是仅对其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