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误工费的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详细信息:
首先是能够证明个人收入情况的相关文件,对于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来说,需要由其雇佣方所提供的近一年内的工资表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且需加盖合法有效的单位公章以示确认,而对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个体而言,则可以提交一段时间内的个人收入状况证明为依据;
其次,用以证明受害人实际误工时间的证明材料也不可或缺,如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病历、出院小结等文件,同时还需要由受害者所在的工作单位开具一份详细的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此外,如果涉及到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问题,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作为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