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股权出质的情况下,质权于登记之时方能成立。
根据这一法理精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股权出质登记构成了质权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出质,其对应的质权将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出质登记之时起正式生效;
至于采用其它方式出质股权的情形,其质权则应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