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简易程序的设定有着如下明确表述:
当涉及到案件的审理时,审判人员有义务要求被告人对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而在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得到了审判人员的许可,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将有机会与公诉方、自诉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展开深入的辩论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