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构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力,这一职能是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一是存在重婚行为;
二是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
三是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如若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那么从其发生之日起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