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若该房产已被依法登记在双方的名字之下,且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着后续的贷款还款义务,那么可以明确指出,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归属权应当共享给这对夫妇。
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仅仅支付了该套房产的首付款,并且该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男方单独的名字之下,那么即使在婚后,仍然需要由他用自己的独立财产来偿还贷款,按照法律规定,这款房产将依然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的所有权也将继续归属于男方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