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一方于婚前购置、然则在婚后方办理产权颁发之房屋之归属问题:
若该房屋系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且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仅为购买者本人,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认为是购买者个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当配偶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该套房产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时候,尽管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只列明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另外,如果某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并且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其本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便应当被视为该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