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越权行为所缔结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之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性的准则:
首先,如果代理人为该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合同即视为有效;
其次,若被代理人没有对越权行为进行追认,并且在该情况下,善意的相对方又选择了撤销该合同,则此时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对于那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所作出的越权行为,除非相对方明确知晓该行为是属于越权范畴之内的,否则该类合同将仍然被赋予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