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需搬迁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迁移费用;
而对于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接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承担起向其支付临时性安顿费用或提供过渡性周转住房的义务。
此外,针对厂房拆迁事宜,应该补偿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及其上附着的建筑物将分别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