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当事各方均有权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具备有形地呈现所载信息内容实质性的载体。
此外,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体现出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那么这些数据电文也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然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来签订,那么没有按照该特定形式签订的合同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