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具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所述:
第一,对于具备国家法定价格的土地,我们将依据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六这个固定系数进行估算;
其次,对于包括鱼塘、莲藕塘、水产养殖场、果园、竹园以及林地在内的各类土地资源,其征用补偿金额则是参照该类土地当年的年产值再乘以五这个固定系数;
再次,对于林木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济上无法耕种的土地,其收购补偿金额则是参照该类土地当年的年产值再乘以三这个固定系数;
最后,对于居民点的征地补偿,我们会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房屋部分则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拆迁并重建,原居民点将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尚未开发且无任何收益来源的土地,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予以征用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