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乃指对于触及刑法既定规范且在程序上被认定已然构成犯罪、并应接受刑罚制裁之行为者,先行宣告其定罪,但暂缓执行所宣判之刑罚。
缓刑乃通过特定的考量机构在特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观察考核,并依据其在考验期内的行为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具体的刑罚。
对于宣告缓刑之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治措施,如若未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之情形,则待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之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此结果。
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至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遵循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与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以及犯罪集团首恶分子等均不适用于缓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之为“死缓”,实为收监执行,需注意区分二者。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